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和《衡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我院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凡是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我院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院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也不得以同一学位论文申请其他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硕士学术学位授予条件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和学位论文工作,相应的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标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以下要求,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术水平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学习期间应以衡阳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内、外正式SCI刊物上至少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5.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二)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其选题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
2.论文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要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文中使用的计量单位、绘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
3.论文应对学术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文应具有新的见解或是新成果;论文内容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论文应反映作者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学位论文一律采用计算机输入和编排,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使用中文撰写。如确因特殊需要而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必须向学校提交中文译本以供留存。
5.论文字数一般不得少于3万字(不含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附录和致谢部分),中文摘要600字左右,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第六条 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条件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和学位论文工作,相应的课程考试(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标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以下要求,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术水平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学习期间应以衡阳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国内、外正式SCI刊物上至少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5.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二)专业实践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专业实践计划规定的任务,参加并通过专业实践考核,达到规定的学分。
(三)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其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
2.论文符合学术规范要求,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要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文中使用的计量单位、绘图规范应符合国家标准。
3.论文应反映出科学的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论文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论文内容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论文应突出反映作者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4.学位论文一律采用计算机输入和编排,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使用中文撰写。如确因特殊需要而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必须向学校提交中文译本以供留存。
5.论文字数一般不得少于3万字(不含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附录和致谢部分),中文摘要600字左右,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凡国务院学位办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学位论文方面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不能免除者;
(二)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者;
(三)考试舞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方可进行论文评阅。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位论文应至少在正式答辩前30天送审。
第十条 学位论文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不少于两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1位为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阅。专家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若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须经认真修改并在三个月后送1位专家再审;若再次送审的评阅人意见仍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若两位评阅人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凡是本次申请无效的,须经认真修改并在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二条 专家评阅结果返回前不得组织答辩,评阅结果将作为优秀学位论文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通过学位论文评阅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送审通过后的学位论文应在正式答辩前5天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事先应张贴答辩海报,同时将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上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各学位点按照规定组织答辩,组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委员应是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教授、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且至少应有1位是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中应有1名委员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1名委员为外单位的专家。申请人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答辩秘书无表决权。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须聘请1名研究生本人单位以外的实践部门具有高级职称(职务)的专家参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职责
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委员须出席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时,答辩委员会应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是否重新答辩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半数同意,学位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若答辩委员会未通过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
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审查学位申请人员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手续是否完整,并协助办理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事宜,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并主持会议。
(二)导师介绍研究生的简历、政治表现,以及在学期间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情况。导师可列席答辩会,但不参加答辩委员召开的学位论文评议会。
(三)研究生阐述学位论文选题的来源、理论和现实意义、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研究的基本内容框架、可能的新意和创新之处、缺陷和不足。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研究生就提问做准备;研究生答辩。
(五)休会。答辩委员召开学位论文评议会。首先由答辩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然后讨论答辩情况,通过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是否通过。结论为“通过”、“不通过”两种。答辩委员应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采用百分制的形式将答辩成绩填在《表决票》有关栏目中。答辩委员还须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不通过”的学位论文,研究生须认真修改论文,在半年后重新答辩一次,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若申请人重新答辩后仍为“不通过”的学位论文,研究生以结业处理,且以后不再颁发毕业文凭和受理其学位申请。
上述的表决均须经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六)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和对论文是否通过的表决结果,但不宣布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表决结果。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的简要情况填写至论文答辩记录用纸上,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包括论文评语、表决结果)填入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研究生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中、英文摘要,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及表决票等)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拥有最终裁定权。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已完成的学位论文答辩视为无效,应重新组织答辩:
(一)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
(二)答辩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要求;
(三)答辩委员会出席人数或表决票数不符合规定;
(四)答辩会程序不符合要求;
(五)擅自修改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均应公开举行。答辩会原始书面记录由学院保存备查,2年后方可销毁。
第五章 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申请人员答辩后应及时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召开全体会议,对本学位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后,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
(一)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及电子版;
(二)缓评、退改人员名单及原因;
(三)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硕士学位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季度召开工作会议,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审核硕士学位申请材料,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生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后,有关单位应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学位申请材料归档管理办法》及时对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学位申请材料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退改或缓评学位: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退改:
1.学位论文撰写不规范,如参考文献格式、表格等不符合规定;
2.中英文摘要、结论撰写不符合要求;
3.学位申请材料填写不规范;
4.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应该退改的其它情况。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应予缓评学位:
1.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论文未达到学术水平;
2.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应该缓评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违背《衡阳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相关规定内容的情况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位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备案后,择期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
第六章 学位异议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不服,或者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应在决定作出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种复议是否进行应从严掌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诉人;对是否进行复议,应在收到申请人申诉书后3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复议的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条 复议程序
1.聘请不少于2位校外专家对同意复议的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2.如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
3.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4.复议的匿名评审或答辩未通过者,维持原决定。匿名评审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诉人承担。
由于复议错过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时限的,则提交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超过的时间不受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限制。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或学位错授,一经确认,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或作出更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学位决定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除名,通告撤销的学位,并向被撤销学位者追回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或即将颁布的《学位法》有相悖之处,一律以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硕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硕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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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