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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唐四薪    发布时间: 2020/09/04 20:46     来源: 计算机学院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获取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也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教务处作为协助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与协调,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督查。二级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开设及安排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开设严格按照各学科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补修课三类。

(一)必修课。按一级学科设置,反映本学科最基本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理论,是该学科的学位课,具体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含学位基础课和学位方向课)。

1.公共学位课,即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第一外国语课程。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设置,按国家制订的有关要求进行教学。

2.学位基础课,即同一专业所有研究生共同修习的课程,一般是学科基础理论课,也可以是按一级学科范围设置的其它课程。

3.学位方向课,即某一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必修的课程,原则上按二级学科范围设置。

(二)选修课。是在学位课以外,为扩大知识面,拓宽专业理论基础,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中开设的各类可供选择学习的课程。

(三)补修课。指本专业本科生必修、但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未修过的课程。研究生修习补修课一般不得少于2门。补修课不记学分,但要有科目和成绩要求;凡有补修课程未修完或补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及选课学生情况拟定本单位开课计划。选修课选课人数原则上在3人以上方可开课。公共学位课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委托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等单位负责开设。其他课程由各专业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根据开课计划负责开设。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审核全校研究生课程表。为保证课程教学秩序,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课程要在开课前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申请,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

第七条 研究生可以在开学两周内对所选的选修课进行调整确认。课程确认后少于开课人数的课程停开。课程一旦确认不得随意退选、加选,否则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八条 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是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学科前沿课可由若干名任课教师共同担任主讲教师。

第九条 担任研究生专业学位课程(含学位基础课和学位方向课)的任课教师,一般应是硕士生导师。非硕士生导师担任研究生学位课程任课老师的由学位点负责考察认定,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

第十条 根据各专业的实际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所聘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二级培养单位必须在开课前1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第十一条 同一任课教师每学期为本学位点研究生讲授课程不多于两门。

第十二条 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地点。任课老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妥善安排好课程和选课研究生,并经二级培养单位同意,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批。课程停开或更改两周以上要由二级培养单位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课程开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四章 教学大纲与教学进度计划表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必须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制订相对稳定和较为详细、系统的教学大纲。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开课对象、课程目标、章节内容提要、教材及主要参考书、授课周学时、总学时、课程学分等。

第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向二级培养单位提交教学进度计划表。教学进度计划表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性质、课程编号、教材、主要参考书与选读文献、开课时间、授课周学时、总学时、学分、教学方式、考核方式、教学进度。若多个教师共同授课的课程应写明教师具体分工。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表是教学实施、教学检查和教学评比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应在开课第一周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递交教学进度计划表,并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考核。

第五章 教材、主要参考书与选读文献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应有相应的教材及选读文献。研究生教材应选用较成熟或权威性教材,学校鼓励教师采用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文献选读应选用发表在国内外一流学术期刊的原文,并注意补充最新文献资料。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学校特色的教材。自编教材的选用须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研究生购买自编教材。

第六章 课程修读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选课程序进行选课。如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如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免修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批准后,可免修相关课程。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栏后注明为“免修”。

第二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形,可以申请重修、补修。

(一)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重修。

(二)因转学、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等原因缺修的课程,应当申请补修。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取跟班修读的方式安排学生重修,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3门或重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重修学分总数必须小于10学分。

第二十四条 重修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填写《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交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

(二)各二级培养单位汇总研究生重修申请情况,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同意后,研究生方可取得课程重修资格。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补修按重修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缓考程序

(一)如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核,应在本门课程考试前三天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填写《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导师及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于考试前将缓考情况汇总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无故缺考处理。

(二)缓考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试时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

第二十七条 如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补考申请手续,填写《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课程补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导师及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汇总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每门课程只能申请补考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补考资格:

(一)因缺交作业或缺课被取消考核资格;

(二)因考核违纪、作弊,成绩记为无效;

(三)无故缺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课程警告与淘汰机制。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如果不及格课程合计在6学分以上(含6学分)做警告处理,不及格课程合计在10学分以上(含10学分)做退学处理。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 所有研究生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学位课及专业学位课原则上需要进行考试,其他课程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研究生课程考试可采取开卷或闭卷的形式,并结合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研究生课程的考查,应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课程项目设计、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命题工作由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应逐步建立课程试题库。试题应有适当难度和份量,应涉及主要知识点。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须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所有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违者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以考试方式进行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十天提交考试试题。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组织考试,英语由外国语学院负责组织考试,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组织。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有作弊行为者或考查课程有严重抄袭者,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违反考试纪律的规定进行处理。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考试不交卷、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处理,该门成绩记为“零”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课教师可以取消研究生的课程考核资格。

(一)缺交作业累计达本门课程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

(二)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或经抽查学生在本门课程有3次以上(含3次)缺课。

第三十五条 考试安排一律于考前两周公布,并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备案。考试安排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要及时通知选课的研究生。每个考场(不超过60人)至少要有两名监考人员,授课教师应为该课程主考,主考和监考老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并及时报送考场记录。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与各二级培养单位组织巡考,一旦发现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的公平合理。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应综合平时的测验、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一般不得超过总成绩50%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免修类课程成绩计85分,补考和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评定成绩,将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纸质成绩单送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存档。思想政治理论课试卷、答卷等材料存留马克思主义学院备查,英语试卷、答卷等材料存留外国语学院备查,其他课程的试卷、答卷等材料存留各二级培养单位备查,留存时间至学生毕业后五年。如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一个月后仍未提交成绩,将视作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成绩查询与异动

(一)研究生自行登陆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对于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查询试卷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后,由任课教师负责查询试卷,研究生本人不得接触试卷。

(二)对于在阅卷、登分过程中由于阅卷教师的漏评、合分错误、漏登、错登等原因,致使研究生成绩错误需要异动的,可以办理成绩异动手续。如需办理成绩异动,在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内由任课教师本人申请,认真填写《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成绩查询与异动审核表》规定,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同意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条 所有成绩单均不得涂改。

第四十一条 因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时,应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成绩认定的书面申请,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认定。如学校与外校签有学分(成绩)互认协议,按有关协议认定成绩。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成绩由二级培养单位具体管理。二级培养单位在研究生修完个人培养计划确定的所有课程、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研究生成绩单(答辩),签字并加盖成绩校核章。

第四十三条 二级培养单位负责提供研究生因就业、考试等原因需要的个人成绩单。研究生因出国需要成绩证明的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各类成绩证明应如实反映在学期间的学习状况,不得改动。

第九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二级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相关材料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五年。

第十章 教学质量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制度。每学期应组织随堂听课、召开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座谈会、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测评,及时掌握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

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开课第一周,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到课堂检查本单位研究生课程开课情况,做好开课情况记载,查明未能按时开课的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将质量评价信息反馈给相关任课教师,促进教师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教学质量接受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条 对于教学工作出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师,可优先推荐参评优秀教学成果奖、研究生优质课程立项建设及研究生教材建设等。

第五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因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将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工作量计算以培养方案为依据,按课程的学时数、上课人数、职称系数折算为研究生标准课时。研究生标准课时具体计算方法是:20人及以下折算系数为120人以上按每增加15人增加折算系数0.1,折算系数最大不超过2。职称系数为:教授1.1,副教授1.0,讲师0.9,博士按副教授职称系数计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除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校另有特别规定外,其他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要求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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