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者应予以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配件的;
3、尚未掌握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或不了解性能,盲目动用设备、器材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或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器材变质或丢失事故的;
5、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的。
二、赔偿计价办法:
1、对单价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等按原价或按现时单价的50-80%计价赔偿;
2、对照相机、收录机、电视机、音响、摄录器材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器材,按原价或现时价格的100%赔偿;
3、对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下列办法计价;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3)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恶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赔偿;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主要配件,无法修配的,按仪器设备整机新旧程度合理折价赔偿,特殊情况可按现时市价计算。
三、对严重不负责任或严重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隐瞒事故、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除责任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一般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并积极配合修理者,可适当减轻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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