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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学生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

   编辑:计算机与科学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 2021/03/04 16:56     来源: 计算机学院     点击次数:

 

衡阳师范学院学生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管理,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培养学生上网、用网能力,以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同时,为了规范学生上网、用网行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入网需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校园网的规定和制度。在网上发布信息应文明礼貌,体现师院人的精神风貌。

  二、学生不准随意拆卸、拔插、挪用网络设备及其连线、电源线。

  三、学生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学生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五、任何学生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自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未经允许,对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已装机联网、交付使用的联网单位和个人,随意删除机器上与联网相关的软件或随意重装系统导致联网被破坏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6、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六、违规使用计算机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第一条 学生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除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学生开DHCP(动态IP地址分配)导致其他用户不能使用IP或盗用他人IP地址等网络资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条 学生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其负担可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条 学生在网上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邮件炸弹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生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给予警告处分;进行破坏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责令其负担可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 学生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导致网络(服务)瘫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网上公开诋毁学校形象,或者有意放纵自身言行,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网上散布和传播虚假消息,使用污言秽语或者进行人身攻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登录、查找、散布及传播反动、黄色淫秽内容及不良网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使用网络时,侵犯知识产权,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责令其负担可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利用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等,传播不良信息者,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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